四川文理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院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创造价值的资产。学院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院的校名和图形;
2.学院的校徽和图形;
3.学院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4.学院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6.学院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等文字作品,教材,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登记无形资产以备查帐;
(三)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四)参与学院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及分工:
(一)院办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的管理;
(二)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院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四)校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其所属单位(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院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九条 学院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院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院。
第十条 学院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
(二)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三)学院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五)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第十一条 拟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使用学院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院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院带来利益时,学院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立台帐,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备查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帐簿和表格。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院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