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文理学院家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家具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服务,防止积压和浪费,有计划地配备各种家具,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由学院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买或制作的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是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均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家具的购置、建帐、发放、调配、维修、报废等项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家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家具实物实施日常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组织学院家具购置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负责登记并建立学院家具分类和分部门明细帐;负责与计划财务处核对学院家具帐务。

㈢审核和办理学院家具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㈣组织学院家具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㈤提出调剂学院家具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㈥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学院家具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㈦敦促、指导使用部门的家具管理工作。

家具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㈠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家具。

㈡登记有关的家具明细帐簿,记录家具使用情况;定期核对实物,做到帐物相符。

㈢申报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㈣保管、维护办公家具。

㈤办理办公家具内部借用手续。

㈥提出办公家具调出、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㈦各使用部门的办公家具,应指定专人管理。

㈧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确保资产的账、物相符,具体分工如下:院领导办公室及各会议室家具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室的家具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学生宿舍的家具由学生处归口管理;食堂的家具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实验室家具由所在系部归口管理;图书馆家具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第二章 家具购置、验收与发放

第三条 家具购置要根据学院的现状与发展规模,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进行全面规划。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分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第四条 各二级部门的办公家具配置按照学院人事处下达的人员编制进行配置。若人员暂未到编按实际人数配置。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三月编制办公家具年度申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购计划超过五万元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的年度申购预算计划编报采购计划。

第七条 家具购置实行使用单位参与,采购过程、价格公开透明。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家具的质量,价格、外观,做到择优采购。

第八条 新购批量家具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验收,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单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计划财务处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资产验收单办理报账手续。

第九条 批量购置或库存家具的发放,根据购置或配置计划进行。发放记录单必须注明:家具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使用单位、放置地点(房间)、使用人等信息,同时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签字。

第十条 接收赠送的家具按以上程序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市场现价估价上账。

第十一条 库存家具,半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物相符。

第三章  家具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全院家具,负责设立学院家具管理一级分类、分户帐,建立学院家具用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用办公家具,属学院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建立家具管理分户明细账,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管理账册,做到账物一致。家具使用人负责管理所使用的家具。

第十四条 各部门所有办公家具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院内调动工作者,原使用的办公家具原则上留原部门,确因特殊需要,需将办公桌椅等带至调入部门,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填写资产转移单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离校、离岗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办公家具留在原部门,并作好交接变更记录,由原部门负责出具证明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单身)宿舍按规定标准配备家具,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管理。

学生公寓(宿舍)家具的管理按照学院与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中明确的权属管理条款进行管理, 学生公寓(宿舍)家具移交学生处以后,由学生处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多余闲置家具应退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办理家具所属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借出,如确因工作临时需要,需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并保证归还日期和家具完好。学院家具一律不得外租、外借,违者除追回家具外,将按家具账面原值的2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第二十条 各使用部门每年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目一次,使其做到账账、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要爱护学院家具,并注意家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家具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维修的家具由使用部门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家具维修申请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维修。

二十三条 对家具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掌握,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报损的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确无修复价值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填写报废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报废、报损。

第二十四条 报废、报损后的家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家具因使用年久或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以及因家具更新而闲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的家具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查清原因,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家具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家具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家具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

第二十八条 家具赔偿: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损坏或丢失,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当事人责任,需赔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审计处审批具体赔偿事宜。赔偿标准视家具的坏损程度、使用时间及责任性质,赔偿家具原值折旧后的80%。(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1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20%计算)。蓄意破坏的,按家具原值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