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包括经营实体)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各经营实体收入、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报告、资产使用的监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指导或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院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学院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他职能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不同的管理职责,各二级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资产专管员为第二责任人。各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国有资产专兼职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学生处、科技处、规划与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单位行政负责人组成。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院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院有关会议决策;
(三)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二级部门负责制定所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管理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分析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资产的院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帐、卡、物管理;
(五)负责学院资产的调剂、配置计划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负责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参与物资设备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资产审核、验收、入库、发放、维修保养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学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学院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资产的有偿利用的管理工作;对出租、转让和有偿利用收入进行监督;
(八)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和专业、学科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实验室发展规划,拟定实验室配置方案,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提供物资供应保障服务。
(九)负责学院国有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和报批手续。
(十)负责学院公共用房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第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二级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
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随时登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资
产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
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四)按学院国有资产所属管理部门的特点,分别由院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体育系、图书馆、网络管理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保卫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院办公室负责档案资产及所属部门设备的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资金)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指导各系实验室及所属部门教学资产的管理;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及所属部门设施设备的管理;团委负责学生活动中心设施设备的管理;体育系负责管理全院的体育场所、设备和器材;图书馆负责学院的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的管理,各教学系负责本系的资料室建设、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网络管理中心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公共实验设备的管理;保卫处负责全院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规划与建设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教职工公用住房、师生食堂、校医院、招待所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包括榭、亭、廊、阁、假山、假景等)、植物、草坪及家具等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在学院后勤社会化工作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学院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第四章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条 凡产权属于学院的土地、公用性非住宅房屋建筑物(含学院界墙)及其附属设施,均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新建、改建、维修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后,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学院公共用房的管理、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后勤管理处协助。
第十三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购置、出借、出租和有偿利用等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的登记和产权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
第五章 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设备包括全院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教学科研实验消耗材料及公用家具。固定资产分类原则上遵循《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中图书资料的购置经费计划由图书馆管理,其余物资设备购置经费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的调剂和调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协同各相关部门在校内调剂或调拨。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调剂或调拨的部门,可建议学院暂停该部门的物资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原因减少人员而富余的物资设备应及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或转让等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科研处进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的产权监管,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和对外投资收益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投资企业须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报告其财务状况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表)。
第七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内容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转让、借用、出租或变价出售、资产的有偿利用和资产核销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院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和专管人员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报损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报损报废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再视资产价值和相关规定报分管院领导、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报损或报废。各部门报损报废的资产应及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借用包括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校内借用须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专管人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购置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借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校外借用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还须报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对资产进行出租、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出租或变价出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视资产价值报经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进行,其收入全部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对因丢失、被盗、保管或使用不善引起的资产损失,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视资产价值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的核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
第八章 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告包括内部资产报告和学院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计年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安排,定期报告其使用的资产情况。学院各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应就本部门所管辖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及表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管辖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告及表册。
第三十条学院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定期报告,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各使用单位资产进行年度稽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院各类资产每年进行资产保全的稽查和监督,发现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及时提出意见并处理。
第九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学院全体教职工都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资产专管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
1、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学院资产造成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教学、科研、管理等资产使用部门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不报的;利用学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3、产业资产使用部门对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不报的;侵占学院资产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对资产收益进行隐瞒或对损失弄虚作假的。
4、因管理不善或以外事故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否则视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专管人失职。
第三十三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当事人的处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视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