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67

省级各部门: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原则及资产分类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有利于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行政效能;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按性质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以下6类:办公用房、公有住房、营业用房、经营资产(包括部分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所等)、地产、对外投资(包括使用非私有资金所形成的股份、股权等)。

  二、办公用房管理

  (一)管理与使用。

  1.办公用房在产权变更后,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进行调配。

  2.以办公用房名义立项,但在使用中改变用途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核定,并根据核定的性质,实施分类管理。

  3.对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团占用的办公用房予以清退或按规定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费参照市场价格标准确定并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监收上缴。

  4.省级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提出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申请立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立项审批通过后以业主身份报建。

  (二)维修管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45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有住房的处理

  省级机关公有住房原则是除留部分作为省级机关周转房外,其余全部出售。

  (一)现租住公有住房,且本人属省级机关职工,夫妇双方均未参加房改的,可按现行房改价出售给租住人。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且他处又无房屋的,经审查批准后,可继续按廉租住房政策租用现住房,但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住人不属省级机关职工,或虽属省级机关职工,但本人和配偶已参加房改的,其租住房应清退。退房确有困难的,可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厅(200537号)规定以市场处理价出售给职工。

  (二)购买41??25%产权的住户,夫妇双方均未参加房改的,可完善产权,补交余款;已购有一套全产权房改房,又购有一套41??25%产权的职工,原则上应清退一套。退房确有困难的,应按川委厅(200537号文件规定以市场处理价购买。

  (三)省级机关现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川委厅(200537号文件规定清退出的公有住房,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出售。

  (四)省级机关职工住宅与办公用房处同一处宗地的,由原单位提出分割方案,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提交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并进行分割。同时,按有关规定将住宅用地办理在住宅所有者名下,不再计入国有资产总量。

  四、营业用房管理

  (一)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含以上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经批准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营业用房,原则上进行公开拍卖处置。少数确需保留的,移交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并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二)除以上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的营业用房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委托中介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五、经济实体资产管理

  (一)省级机关经济实体国有资产产权原则上移交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并通过市场公开拍卖方式处置;暂不具备拍卖处置条件的,可采取经营权招标方式进行营运。

  (二)为省级机关提供政务服务、且确需保留的资产,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规范管理。

  六、地产管理

  省级机关国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七、对外投资管理

  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含以上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经批准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管理。

  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含以上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或经批准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长期借出的款项形成的债权,由原单位限期清算,或明确投资性质,或收回后统一上缴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八、其他国有资产管理

  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施设备等其他国有资产按川办发(200545号执行。

  九、收益管理

  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的处置收益和租金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