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有资产盘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5年02月26日 文章点击数:438 【打印】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提质增效,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办发〔2023〕20号)、《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教〔2024〕114号)、《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文理〔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25年国有资产盘点和对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日及工作内容
(一)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二)工作内容
对权属于学校的事业性质国有资产(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无形资产和图书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账目与实物是否相符;
2.资产领用单位和领用保管人是否相符;
3.资产标签粘贴是否到位;
4.资产实际存放地点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5.资产登记入账的信息是否属实(如:名称、分类、数量、价值、规格型号、购置日期、资产来源等);
6.资产使用状态如何(如: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丢失等)。
(三)重点事项
1.及时核对校正上述资产信息,补充资产标签(标签可至弘德楼5011室打印);
2.查询本单位未实名的资产,落实资产实名制;
3.岗位变动人员名下资产实物及账目是否及时移交调整;
4.统计闲置可用资产,持续推动资产盘活;
5.推进报废资产的处置工作;
6.自查本单位行政使用的通用办公资产(办公桌、办公椅、柜、计算机、打印机等)配置情况。
二、组织实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协调学校资产盘点总体工作和技术指导。各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分管国资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员等人员构成的国有资产盘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盘点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5日前)
1.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
2.各单位成立资产盘点工作小组。
3.研究制定各单位资产盘点具体工作方案。
(二) 盘点阶段(3月6日—3月27日)
1.单位资产盘点
(1)资产盘点。各单位通过“以账对物”的方式,对管理使用的设备、家具、软件、低值耐用品等进行自查,据实在线调整完善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国资综合管理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211.83.78.20/,或进入国资处网站,点击“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图标登录。具体操作见国资盘点工作指南(见附件1)。
(2)材料上报。各单位于3月27日前核定、完善国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数据,并将单位资产盘点工作总结、资产盘点表(账实相符)、资产盘亏申报表(有账无物)、资产盘盈申报表(有物无账)等纸质材料(见附件2-4)交莲湖校区弘德楼5015室杨老师处,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wlgzc@163.com。
(3)有关说明
原则上离退休、外聘、临聘、离职离校、离岗待岗等人员不得作为资产使用人登记。此前已经登记在该类人员名下的资产,由各单位负责核实并调整。
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本单位内调整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国资综合管理系统中变更使用人;跨单位调动资产的,由单位资产管理员与国资处联系办理相关调拨手续。新入职工作人员没有资产管理账号的,由单位统一在国资处申请开通资产管理账号。
2.图书资产盘点
由图书馆对馆藏图书进行清理,形成分类总账,核实各类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的使用年限及当前使用状况,对过期资源的清理要提出核销清单。各单位图书室要服从图书馆安排,进行图书清理。对未入库的图书资产按盘盈资产统一报国资处入库,对已入库但已丢失或损毁等需办理下账的图书资产按盘亏资产统一报国资处。
(三)问题处理
对于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单位能够自行解决处理的应及时解决处理;不能自行解决处理的应汇总报告国资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盘点结果真实可靠。
(二)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宣传工作,认真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盘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盘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五、其他
(一)对未完成资产盘点工作的单位,原则上暂停其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各单位存量资产将作为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单位在完成资产盘点后,可向国资处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2760547)联系启动资产报废及回收工作。
资产管理工作联系QQ群:232969610
国资处联系人:汤老师(690)、陶老师(69009)
杨老师(615053)、杨老师(6811)
附表2-1 固定资产盘点表(仪器设备、家具)
附表2-2 无形资产盘点表(软件)
附表2-3 低值耐用品盘点表
附件3.资产盘亏申报表(仪器设备、家具、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等)
附件4.资产盘盈申报表(仪器设备、家具、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