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确保实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考核办法》(川文理〔2018〕93号),学校决定开展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管理考核工作。各有关二级学院、研究机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自评及考核。
一、考核范围
全校所有的实验实训室。
二、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围绕2020-2021学年度实验室开展的工作进行,主要对实验室及设备利用率、实验室管理、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资产管理、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创新与服务等内容进行考核。
实验室的具体量化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3。
三、考核时间与考核办法
(一)单位自评
1.时间:2021年11月15日—11月26日
2.有关二级单位成立由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实验室主任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实验室管理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的自查自评工作,并按照附件1—附件3所列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做好以下工作:
(1)对2020-2021学年度本单位实验室自评评分,并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4)。
(2)填报《实验室管理考核测评汇总表》(附件5)。
(3)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统计表。(附件6)
(二)学校考核
1.时间:2021年11月29日-12月17日
2.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考核工作组,在各单位考核、自评的基础上,有重点的考核相关实验室,通过现场检查和审核相关材料等方式, 着重考核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及设备利用率、实验教学质量、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科研情况等内容。
3.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建设投入、本单位综合绩效考评、评选先进(重点)实验室和优秀实验指导教师的重要依据。
四、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11月29日前将实验室《考核测评表》《实验室管理考核测评汇总表》及本单位实验室管理考核自评报告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科(弘德楼5011),同时发电子版至邮箱:cwlgzc@163.com。
联系人:杨赣川 联系电话: 2790031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