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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07日 文章点击数:12519 【打印】

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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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必须指定一位副校()长分管贵重仪器设备,并应结合学校、系两级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确定管理体制。确定管理体制的原则是有利于加强领导,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和配合,对贵重仪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

第三条   加强管理是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控制现有潜力搞好贵重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促进技术开发,为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同时也培养一批掌握高技术和懂现代化管理的人才。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是按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确定,国家教委管理的范围是:?

凡单价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含国家科委统管的23)

单台()价格不足五万元,但属于成套设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五万元的仪器设备;

单价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不足人民币五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需要配备高、中、低层次,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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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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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有计划,逐步做到全国合理布局。高等学校应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等项任务,按事业发展需要制订规划和年度计划。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

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

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选型论证;?

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

论证工作应有相关学科高级职务教师和技术、物资、财务、基建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一般由高等学校系()主任将有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签字的可行性报告送交学校物资部门审核,由学校组织教务、科研、基建、财务等部门逐项评审,分别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准后,提前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后批准。?

第八条   要鼓励高等学校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但研制前除了要与新购置的仪器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仪器制成后要经过验收,考机一年后,建立固定资产帐卡。一次投资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要经校长核准。?

第九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每学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规定的内容、时间报送统计报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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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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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所购仪器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保证贵重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对引进的仪器设备要贯彻引进、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做好验收与安装工作,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验收安装、调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一个月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使用单位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专家组成。?

2、到货前的准备:验收小组事先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计严格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3、到货后的验收: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进行实验验收,包括包装及实物表观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技术验收、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索赔: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前二十天,由学校会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决定了贵重仪器设备的效益。不同档次的仪器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高等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保养人员及管理制度都必须落实。各类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要按贵重仪器设备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的日记录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调试、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科技档案统一归档,需要经常使用的资料要在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要加快技术资料的流通利用。?

第十四条   为保持贵重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必须建立对贵重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的制度,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维修措施,设法恢复到应有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为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时,需按照精密贵重程度和分级管理权限范围、履行手续后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各校应立足自力更生提高自己维修能力、建立维修队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工作量,设立专门承担维修任务的高、中、低技术职务岗位。并可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提高维修人员积极性和维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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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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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高的目标。要对贵重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一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校际和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措施,对校内与校外、教育项目与社会服务要有所区别;校内进行经济核算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贵重仪器设备。校内要改革使用制度,对于教学,可实行使用机时合理定额,计价核算;在校内对一般科研与合作项目设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基金,支付机时费,或由学校统一核算开机消耗成本,计价转帐;对于享有科研课题费或科研基金的项目,采取低收费办法,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收入,按教育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即属于应补偿预算支出的部分和收取的折旧费,作为主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其纯收入纳入学校基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并安装在学校使用。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及何种原因造成的闲置不用和长期使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及时另行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或由学校物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学校按多余积压物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对于有贵重仪器设备的学校要设置专项维护运行费,用于支付购置零配件,培训维修人员,参加同类仪器设备校际间用户协会活动,或支付与外商联合进行维修服务、技术开发的费用。上级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外汇指标以保障及时引进仪器设备零配件。?

第二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报废工作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经学校物资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调出和折价处理的贵重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作为主动增加拨入经费,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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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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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贵重仪器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测试样品、培训人员);?

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成效;?

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可由各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年终由学校各系、()负责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查,然后由学校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情况,由学校领导组织教务、科研、物资、财务等部门联合进行检查评比,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校际间同类贵重仪器设备的检查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在申请购置、到货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系()推荐,由学校及时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经费由学校奖励基金中支付;对于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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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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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精神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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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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