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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9077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工作条例(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的职责和管理内容,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掌握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本单位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3.负责本单位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以及账、物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及时到学院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做好账、卡、物处理,使账、卡、物保持一致。

5.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在用仪器和办公家具的维护、维修,保持较高的完好率。及时上报、调剂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高使用率。

6.每学年定期与本单位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进行一次账、卡、物的核对,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账、卡的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监督、落实本单位人员调动、退休等变动时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员的聘任条件

1.热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心强;

2.了解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单位资产情况;

3.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三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员队伍的要求

1.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并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1名。

2.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员的设置,应根据所管辖的范围确定,尽量使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方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员对所管辖资产的变动、维护、完好与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任何个人无权干涉国有资产管理员履行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和接任国有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3.国有资产管理员确定后,各单位资产的建账、调拨、处置必须在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具体办理,或由其签字后委托他人办理,否则不予接收。

4.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确定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并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5.国有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需调离原国有资产管理岗位时,应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由部门资产负责人监督交接。双方对所管资产账、卡、物进行清点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会计备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其离岗,如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职工离退休、调离本部门,应经原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其交清资产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使用的资产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单位对资产必须负责保管。

第四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员的管理与考核

1.全院教职工都要支持和尊重国有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协助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国有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视为其现有岗位工作量的一部分,各单位在确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时应当予以明确。

3.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在业务上要接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一切手续。

4.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国有资产管理员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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