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9323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赔偿界限
第三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 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导致损坏。
(三) 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四) 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 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六) 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二)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三) 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三、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三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确定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九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 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视成色情况,按原整机价值的20%—50%赔偿;
(四)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原则上按原整机价值的20%—50%赔偿;
(五) 损坏丢失公、民两用设备(如计算机、投影机、电视机、收录机、摄(录)像机、音响、功放、照像机、电冰箱、空调等),视设备成色按原价值的20%—50%赔偿;
第十一条 一般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期到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款。如当事人不交款者,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出。若当事人为学生并且赔偿数额较大时,可订出分期偿付计划,由所在二级单位担保、监督偿付。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审批确定后,由当事人到计划财务处交清赔偿款。如当事人不交款者,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出。
第十三条 外单位来我院工作的人员,若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第三条执行。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低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