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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5760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

保证,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更好地为学

院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

《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

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使仪器设备在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效益。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有限的投资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我院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入、调出、增减变化及出借等,均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科学管理,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管理人员的成长,有计划地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若需变动管理人员时,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利用各种非个人资金(基建费、事业费、设备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的发展基金等)购置的各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计价   

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上(800),能独立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进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通过上级配发、学院购置、各级创收费自购、调拨、自制、捐赠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能独立使用,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进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按低值仪器设备建帐。   

第八条  单价虽然超过800元,但不能独立使用,需与其他设备配套才能使用的板、卡、器、具及仪表,可列为成套设备的附件或附属设备。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的总价中计算。   

第九条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和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设备,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条  计价调入或无偿调入及赠送的仪器设备均按单据上的金额计价入帐,若单据上未标价的可按当时的市场行情估价入帐。   

第十一条  自己研制或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再根据所用材料和加工费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第十二条  在用设备在使用中如增加或减少其配件时,应增加或减少其原值。 

 

第三章  计划购置与验收   

第十三条  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承担的任务情况及当年的财力条件,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根据承担任务的需要提出,经二级单位领导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安排,由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属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按《四川文理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后实行统一采购。

设备订购实行用户参与,采购过程、产品价格公开透明。争取订购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产品。购置仪器设备金额(批次)在5万元以上的要严格按照《四川文理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接受纪检、监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要及时办理提货、验收、资产登记、分配、记帐等手续。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报帐。   

第十六条  进口物资设备的购置管理

() 各单位所需进口物资设备的购置工作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申请进口产品的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院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对外订购合同。

() 进口产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国家机构审办批文和海关免税手续。进口产品到学院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或验收小组,进行全面验收,对不合格产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当地商检联系对外索赔。

() 国外团体或个人向学院赠送物资设备,受赠单位在对方发货前,应将赠送物资设备的信(函)件及申请报告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初审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后,受赠单位通知对方发货,到货验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先提出计划,进行论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同意,落实经费后方可进行。试制比较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技术文件。自制的仪器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才能验收入帐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购入设备的验收。通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专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人员验收,在到货三天至一周内完成。大型设备在经安装、调测、试运行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指标及附件、技术资料等情况,验收人要据实填写验收单并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号建卡登帐。发现不合格的应在限期内提出不合格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十九条  由基建项目中安排购置的设备,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三方共同协商安排计划、购置、验收工作。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报帐手续后,移交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入全院仪器设备资产总帐及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当年购置的设备必须当年办理入帐移交手续,不受项目决算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的课题、科研、科技开发、对外服务等的经费需购置设备由各项目负贵人安排决定,将有项目负责人签名的计划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进行采购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对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落实到人。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数量多少落实一名专职(或兼职) 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按帐、物相符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实验室的设备管理要保持账、物相符,定室存放、定人保管、定期检查、摆放有序、整齐清洁。待用电子设备日常维护管理每周通电不少于四小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帐目管理制度。各使用单位的设备保管人员要建立仪器设备资产登记帐,对仪器设备的领进、发出、送修、借出、转让、报废等都要进行登记,严格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设备之前应先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操作步骤及安全特别注意事项,保障安全,防止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制订出简明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的人员应首先熟练掌握其使用,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定期校核和及时维护保养工作,出现故障应及时修理,注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四川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   

() 院内单位互相借用,由借贷双方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进行借用登记;   

() 校外单位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院领导批准。借用单位需出据法入代表的借用证明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和签字,限期借用,并且每天按设备原价值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折旧费;   

() 经济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单位借用校内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校外单位借用本校仪器设备对待,实行有偿使用。   

设备外借的折旧费收入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收取,统一管理。   

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设备报废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各使用单位应保持报废设备的完整,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报废申报表逐一进行清点回收。报废设备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报废设备处理的残值收入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收取管理。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为了提高投资效,益应大力提倡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各使用单位教学、科研急需设备能在校内调济使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  因教学、科研、管理需要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改装的,应先作出改装方案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改装完成应对该设备的帐作相应记载,以保持帐、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对价值10万元(含)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随着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投资日益增多,要加强对软件的投资管理,软件的购买要经过论证,要同仪器设备一样入库建帐登记。购买的软件要实行共用,不能据为小单位所有,更不能个人占有。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低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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