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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19240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全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统一领导。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院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由各单位确定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房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在假日、节日期间,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二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化学药品申购单”,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 由学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计划统一采购。购买剧毒品、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危险物品购运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要求必须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指定的经使用单位书面批准的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九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三十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三十一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三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安全,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制度。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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