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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公用房屋管理试行条例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3037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公用房屋管理试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发展服务,解决公用房屋无偿使用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使公用房屋得到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办公及教学科研等非生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概属四川文理学院公用房屋。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公用房屋行使安排、调整等管理职权。负责对全院公用房屋的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的拟订、使用协议的签订与租金(房屋使用折旧费)的核定、有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改革公用房屋现行的无偿占用制度,实行两级管理、统一归口、分类实施、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用房屋的使用单位为公用房屋的二级管理机构,对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尤其是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院各类公用房屋的统筹管理、定额核算、计划调配以及超标用房收费等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类用房每年核算一次,由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分类管理的公用房屋,须于每年底将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尽量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在公用房屋使用中要挖掘潜力,提倡多种用途,分时段使用,以提高公用房屋的利用率。

第九条   在公用房屋改革中,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公用房屋调整要体现用途合理、相对集中、使用方便的原则。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服从学院的调配。

第十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调离等,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

第三章  教学科研类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类用房是指由各教学单位用于完成各类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任务所需的各种用房(包括系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计算机房、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以及必要的学生活动用房等)。

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学院发展,学院留存一定的机动房,作为调剂使用。该部分房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分管院领导备案。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类用房实行定额核算、有偿使用、多用多交的原则,超定额用房由学院收取使用费。

第十四条 各系教学、科研用房按照基本用房、教学用房以及科研用房进行核算。

基本用房:根据各系学生规模、教师人数核算出办公用房面积;

教学用房:根据各系本专科专业数、在读学生人数、近三年实验教学平均工作量,核算出各单位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

科研用房:根据上一年度科研经费实际到款额,核算出本单位科研用房的使用面积。

第十五条 各系代表学院行使对本单位所用公用房屋(定额内用房及超定额用房)的调配及管理。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本系公用房屋分配办法,以保证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同时按规定将超定额用房使用费按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六条 各系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用房,首先应在本系超定额用房中调剂,如有特殊原因无法调剂,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学院机动房源的院领导审批使用学院的机动用房。

第十七条 公共教学类用房: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共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电教室、语言教室、体育场馆等,均实行归口管理。教室类由教务处安排使用;其他教学用房由使用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以上用房管理单位不得私自出租收费,包括出租相关设备收费。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备案,租用或使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上交学院财务统一进行核算,收费办法按《四川文理学院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其他类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按学院党政机构建制配备尽可能合理使用的面积。

第十九条 服务类用房:图书馆、档案馆、网络管理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生活动中心等,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使用面积,由所属单位统一安排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业类用房:对校内不同类型及用途的产业用房,如移动营业厅、联通营业厅等。按市场价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出租用房与商业用房与四川文理学院是租赁关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履行与租赁单位签订用房租赁合同,各用房单位须按时缴纳租金。凡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者,视为非法占有公房,将对其限期缴回公用房屋,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房,凡占用者将责令其限期搬出,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房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自行将公用房屋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学院将有权收回公房,没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经办人及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新建或改建的公用房屋建筑工程,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将房屋建筑平面图移交学院档案馆,并将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各类新建公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公用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如需改、扩建需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并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能施工。未经学院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改建、扩建。违者将责令其拆除,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遇不在本条例之内的特殊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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