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23日 文章点击数:3753 【打印】
四川文理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管理行为和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的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四川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和管理所需物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一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一级库房供应院内部门及各实验室;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但可备部分常用物资。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做到验收认真,进出库手续完备,帐、卡记录健全,每月核对检查,半年盘底,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贵重、稀缺和民用性物品必须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消耗多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既加强管理,又方便使用。
第四条 院内部门及各实验室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全院师生员工要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类物品。
第五条 配备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物品供应管理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工作要求,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应该力求稳定。
第二章 物品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包括教学、科研、基建和行政等不同使用方向不属于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品一级分类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
(一)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药品等。材料一级分类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煤炭、石油产品、木材、水泥、化工原料、试剂及建筑材料等。
(二)低值品: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短期内可重复使用,且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工具量具、标本、科教器具、体育器材等(单价300元以上不足800元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低值品一级分类有: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文艺和体育用品等。
(三)易耗品:既不属于材料,又不属于低值品范围,可以重复使用但又易损耗的物品。易耗品一级分类有:玻璃仪器及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品、三类物资等。
第七条 物品的购入、发出、调入、调出以及发生报损和清点中盘盈、盘亏均按原价计账,不计运杂费。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和验收
第八条 各部门及实验室每年度末应根据下年度教学科研实验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详细填报物资申购计划表(品名、数量、规格、用途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统一报学院批准立项,购置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九条 采购物品应按批准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购置。少数急需物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差旅费自理)。
第十条 购置物品应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物价政策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财务制度,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按学院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购置的教学实验和办公用物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必须认真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中若发现缺损情况,由采购员办理退换、赔补手续。经同意自购的物资,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物品库房管理及帐务管理
第十三条 物资库房管理人员,要加强科学管理,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固定存放,账物相符,以便于收发和盘点。要随时检查库房的安全情况,根据物资不同性质与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光、防热、防冻、防爆、防震、防腐蚀,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物资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盘存,逐步实行库存“贮备定额”制度,做到半年一小清,每年一大清并核查一次账目,及时将盈余、亏损、报废物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物资主管部门设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金额和品种数量记录;各教学系、各职能部门、实验室设立与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分类帐。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物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各库房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位和单价的明细帐目,对库存各类物品,应按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六条 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由学院统一印刷。帐(卡)及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一)保管员或计算机管理员在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建帐日期;交接帐(卡)时,手续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督交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
(二)购入和调入的物品,办理验收手续后,由计算机管理员打印入库单,仓库保管员签字认可后,采购人员持有关单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报账。
(三)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物单或退物单。领物单必须由各教学系或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物品计算机管理员处打印提货单,到仓库提货。计算机管理员应将物品的数量和金额按月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
(四)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的物品,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账户。调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
(五)各级库房应经常对变动的物品进行抽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盈、亏情况,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经计划财务处签证后,才能调整有关帐(卡)。
第五章 在用物品管理
第十七条 院内各部门和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物品可限量贮备。备用物品应有专人保管,建明细账和领用、消耗账。消耗后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第十八条 院内各部门和各实验室应按一学期的领物计划,领取物品;如临时需用,应提前两周报临时领物申请计划,在每周的周一、周二、周三、周四办理领用手续,每周周五属于内部清仓对账时间,原则上不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九条 院内各部门和各实验室材料物品属一次性消耗物品,应建立消耗记录,根据消耗数,按期领取补充。低值品属长期磨损消耗性物品,除新增加学生数加发外,一律以旧换新,尤其是体育器材、玻璃器皿、温度计等。易耗品是在实验过程中易损的物品,应加强管理,逐步实行“破损定额”。严格执行赔偿制度,减少物品在实验中的破损率。
第二十条 实验物品只限教学或科研用,不得挪作它用,更不能占为己用,一经发现,除追回原物品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原物品追不回的作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实验物品损坏或丢失,应根据情况予以赔偿。玻璃仪器根据损坏丢失情况,由实验室确定赔偿额(价值在5元以上的赔偿50—80%,5元以下的全额赔偿);温度计、体育器材按原价的90%赔偿;其他物品各部门根据情况自定。赔偿手续各部门自行办理,开正式收据,所收赔偿费上缴学院计财处,用于补充实验资料费,不得挪为它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账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民用性强的物品和贵重配件等,在领用时,必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核准,方可领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内部门所属各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