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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2年11月22日 文章点击数:11837 【打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

委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6]51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委发〔2004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规范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就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委托管理范围
  委托管理资产范围:体育、文化、教育、卫生、国安、监狱、劳教、地勘等单位以及工商、地税、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系统(省本级机关及直属机构除外)的国有资产,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除外)的国有资产以及省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以上委托管理资产范围与省级机关执行增收节支奖和“削峰填谷”政策所属125个宾馆饭店等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剥离。
  二、委托管理程序
  (一)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清理,清理结果经审计核实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包括受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等。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对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管理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与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如遇机构撤并等重大情况,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需变更委托管理协议的,由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双方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如因管理需要,委托方需变更委托管理协议的,应在征求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意见后,双方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核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每2年进行1次产权登记检查。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应配合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产权登记检查工作。
  三、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一)主要职责。
  1.确定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在本系统(部门或单位)内调拨、拍卖、重组、报损、报废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处置的审批和审核、申报。
  5.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6.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
  7.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工作。
  (二)承担的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抓好资产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2.按规定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接受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履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四、有关国有资产处置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审批,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审批情况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车辆处置,由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国有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由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委托管理的绩效评价
  按《暂行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与绩效评价”的原则,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每2年对管理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考核结果。
  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有管好、用好委托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受委托管理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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