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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5月29日 文章点击数:19393 【打印】

川财采[2015]123

省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范审核程序,现就省本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二、采购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得申请采购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

三、对政府采购目录中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医疗、教育类进口产品,实行统一论证审核制度。由省财政厅制定省级医疗设备类与教学设备类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采购人在有效期内,申请采购该清单内进口产品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同意。

四、对未纳入统一论证审核范围的进口产品,采购人因实际需要确需采购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一)论证。组织5人以上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专家进行论证,其中应包括1名法律专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附件一),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应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技术专家应重点论证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及其优劣对比,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二)公示。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附件二),将专家论证意见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包括异议具体事项和内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反馈给采购人和省财政厅。采购人作为公示主体应针对异议事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人不得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采购该进口产品。

(三)申报。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 应提供《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附件三)、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附件四)、《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五)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其他进口产品的,应提供《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证明材料(签署公示期无异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财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书》(附件六)。

六、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七、采购人采购统一论证审核范围内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部门同意;采购未纳入统一论证审核范围进口产品的,也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擅自开展采购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八、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监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高标准确定采购需求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通知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2.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3.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4.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

5.主管部门意见

6.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书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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