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关于学校公有住房清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4月03日 文章点击数:8231 【打印】
校内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切实解决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进教职工及在达州市内无房教职工的住房周转问题,根据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川文理〔2018〕96 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学校公有住房清理整治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及要求
(一)自查上报阶段(4月3日—4月29日)
各二级单位按照川文理〔2018〕96 号文规定的公有住房申请条件,组织本部门职工对照自查,属清理范围的,相关个人要认真对照清理内容,上报有关房产事项(提供本人在学校常驻地—达州的房产证明)和公有住房租住情况,所在单位审核并领导确认签字后,交材料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移交办理阶段(4月30日—5月29日)
相关个人移交应清理的公有住房,办理交房手续,结清有关费用。若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决定。
在规定时间内未移交应清理公有住房的,各二级单位要组织重点清理,做通工作,确保学校公有住房清理工作顺利开展。若在自查中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占有公有住房,或者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应清理公有住房的,严格按川文理〔2018〕96 号文规定处理,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三)有关公有住房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工作,直到解决为止。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并收回超6年居住使用期(新进教师超3年居住使用期)、到期未批准续租的公有住房。
(二)清理并收回在达州已自购住房(含配偶购房)职工占用的公有住房。
(三)清理并收回私占未报的学校公有住房,含私自进行出租、转租、转让的公有住房。
(四)清理整治依托公有住房或利用公共区域进行私建、滥建等问题和影响公有住房安全的行为。
三、手续办理
办理时间:2020年4月3日—5月29日
办理地点:弘德楼5011室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18-2790031、2790036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4月3日